

| 关于规范视听节目网络传播的通告 | |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已于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明确规定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的,将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敬请广大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的用户尽快到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办《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而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的网站,本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特此通告。 中国频道 2003年6月4日 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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